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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 金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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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乙、丙对房屋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B
丁的损失应由甲一人承担
C
丁有权请求甲、乙、丙的任何一人承担责任
D
丁只能要求甲、乙、丙按比例承担自己的损失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A项:《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之间按比例持有,应当属于按份共有,故A错。
BCD项: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丁属于除甲、乙、丙以外的第三人,故属于对外关系,即甲、乙、丙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丁的损失有权请求甲、乙、丙的任何人承担。对内关系上,甲乙丙的一人或几人承担后,他们内部按照份额再分摊。故C对、BD错。
综上,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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