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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 金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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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
获得资助权
C
获得公正评价权
D
申诉、诉讼权
E
姓名权
正确答案 :A B C D
解析
本题考查教育法条——《教育法》。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故A、B、C、D四项说法正确。
E项:学生享有姓名权,但并不在教育法当中规定。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故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