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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 金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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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教育权
B
名誉权
C
隐私权
D
人身安全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教育法》。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不让学生参加考试侵犯了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故A项符合题意。
B项:名誉权是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C项: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D项:为干扰选项,故排除。
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