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购物车

APP下载

扫码下载金标尺教师APP

回顶部

搜题
APP下载

扫码下载金标尺教师APP

单选题 37. 被告人甲(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在201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乙偷出,然后打电话向王某勒索8万元,在要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乙。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

A

甲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

定绑架罪

C

定故意杀人罪

D

定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考查刑法。《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甲在2011年6月7日时15岁,因此绑架并杀害乙后,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