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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 金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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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B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C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D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故D项符合题意。
A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因此,与题意不符。
B、C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因此,与题意不符。
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