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教师APP
考教师 金标尺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登录金标尺教师
A
列举式
B
概括式
C
排比式
D
混合式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
综观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学说理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列举式,即指通过立法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是概括式,即指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第三种是结合式,即指在立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内容全部都集中在三个条文上,即第二条的概括规定、第十一条的肯定列举规定和第十二条的否定列举规定。因此可以认为,形式与内容统一的混合式,而且是混合式中最为全面的一种,即“概括式+肯定列举式+否定列举式”是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度模式。故D项说法正确,A、B、C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