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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6. 陈某、李某各以40%和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王某。现陈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李某有优先购买权,王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B

王某有优先购买权,李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C

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李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王某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D。考查民法。《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共有人李某是基于物权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而承租人王某是基于债权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所以李某作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王某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