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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2.甲脾气暴躁,经常对两个儿子暴力相向。某日,甲喝酒后回家开始对大儿子乙破口大骂,并冲进厨房拿起菜刀边骂边向乙砍去。此时,站在其身后的小儿子丙(已成年)见状,拿起门后的木棍向甲的头部猛击一下,致甲当场死亡。丙的行为是( )。

A

故意杀人

B

紧急避险

C

防卫过当

D

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小儿子丙的行为属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实施的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