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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62.某市法院作为主办机关和该市公安局联合发文,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应使用该市法院的发文字号

B

应同时使用两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C

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同时并用两个机关的名称

D

发文机关标志能单独使用该市法院的机关名称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公文基本知识。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故应使用该市法院的发文字号,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机关的发文字号。故本题答案为B。 C、D项:正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故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同时并用两个机关的名称,也可以单独使用该市法院的机关名称。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