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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5.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甲为了早日继承其父亲的巨额财产而蓄谋杀死其父亲,但是由于意外原因而未遂,其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

B

乙为了独自霸占家族的家业而雇凶杀害了其大哥,其因此而丧失了继承权

C

丙在一起车祸中生命垂危,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和其乘坐同一车辆的大儿子和丙的好友张三可以作为见证人

D

丁临终前写下遗嘱将其财产遗赠给自己最为疼爱的侄子,其侄子在知道此事后一个月内未作出任何表示,这表明其侄子已经放弃接受遗赠

E

戊死后,其同母异父的妹妹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可以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可均等分割其财产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ACD。考查民法。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故A错。
B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故B对。
C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丙的大儿子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C错。
D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D错。
E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故E对。
综上,故本题选ACD。
【金标尺提示】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