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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5. 下列情形不构成民法所称“不当得利”的是( )。

A

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借用期间私自将相机出租给刘某,收取租金300元

B

张某在便利店买东西,收银员因疏忽大意错将50元当成10元找零给张某,张某收钱后即刻离开

C

纪某为使其子能够通过某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找到严某“打招呼”,严某因此收取纪某8000元打点费

D

赵某请周某辅导其复习考试,并约定如及格将赠予周某价值500元的化妆品,考后赵某认为肯定能及格,提前将化妆品送给了周某,但成绩公布后赵某并未及格

正确答案 :C

解析

35.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注意,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
A项正确,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并未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其将相机出租给刘某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成立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B项正确,张某多收取的40元找零,使便利店遭受损失,满足上述四个成立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C项错误,纪某给严某打点好处费的行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
D项正确,赵某与周某约定,当考试及格这一条件成立之后,赵某才应当赠与周某化妆品。但是最终赵某并未及格,此时周某收受赵某的化妆品,并没有合法的依据,使得赵某受到了损失。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成立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