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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 金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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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
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
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
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正确答案 :A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在本题中万达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在1997年5月以虚假验资报告办理增资的变更登记时就已经完成,所以对虚假出资作出行政处罚的二年时效期限应当从1997年5月起计算,所以A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B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工商局在2001年7月作出的是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其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而2002年4月作出的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块定,撤销变更登记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所以B项的说法不正确。 C项: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不同于前两个处罚决定的新决定,因此不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所以C项说法错误。 D项:由于工商局是针对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已经完成而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工商局就不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所以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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