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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24. 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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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

解析

【金标尺答案】×。考查民法。《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据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不存在由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问题。故本题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