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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8.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

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

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

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

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正确答案 :C

解析

〔答案〕C。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都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应当详细记录,C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C。
【拓展】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因此,当即受理,当即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项正确。
B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据此,简易程序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B项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据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D项正确。
【提示】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