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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6.下列各项事由中,不属于提存原因的是( )。

A

债权人下落不明

B

债务人提出抗辩

C

债务人无正当事由拒绝受领

D

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监护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存的原因包括:(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