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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根据我国以往的立法实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1)法律议案的提出。提出法律议案是一种法定权力,与法律草案的起草不同。 (2)审议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是指立法机关对于已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一般在常委会审议后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一般采取初步审议和再次审议两个步骤,然后由常委会决定是否通过。 (3)通过法律。通过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为法律。 (4)公布法律。公布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将已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
相关试题
8.对班级教学的实施产生重要推动作用的是(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可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为( )。
21.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是它具有( )。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教育目的的功能是( )。
坚持知识统一性观点,而且可以发挥学习者的迁移能力的课程类型是( )。
2.简述皮亚杰认知发展分期理论。
4.简述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7.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则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 )。
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24.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的是( )。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1.简述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下列各项活动中,属于"问题解决"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