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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24年3月,某国有企业会计李某在进账一笔1000万元的企业长期投资款时,私自将该钱款充入其个人股市账户,半年后获利600万元。李某后将本金归还,并用600万元购买住房一套。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如何处理?( )

A

李某擅自侵占国有资金,构成贪污罪

B

李某虽然非法侵占了国有资金,但及时归还,不构成犯罪

C

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贪污罪,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D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贪污罪。
B项错误,C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李某是某国有企业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0万元进行炒股,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即便最后归还,但依旧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D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李某是某国有企业会计,犯罪主体不符合,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故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