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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8.甲、乙、丙、丁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丁不能以技术出资

B

合伙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C

甲、乙、丙、丁可以为上市公司

D

甲以劳务出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正确答案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故本题答案为D。
A项:《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甲、乙、丙、丁可以以技术出资。
B项:《合伙企业法》并未禁止合伙企业在名称当中使用“公司”字样。《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C项:《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