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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9.甲生前立下遗嘱:所遗⼀套房屋归儿子乙继承,再婚配偶丙有权在此房屋的北朝向小卧室居住至离世。关于丙对该间卧室的居住,根据《民法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死后,丙的居住权须征得乙的同意

B

丙的亲生儿子丁有权和丙共同居住这间房屋

C

甲在遗嘱中确立丙的居住权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D

甲死后,乙如果卖掉该房屋,丙的居住权不消失

正确答案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民法典。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故乙卖掉此房屋,不影响丙的居住权。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根据甲的遗嘱内容:再婚配偶丙有权在此房屋的北朝向小卧室居住至离世。故在甲去世后,丙仍有权按照遗嘱内容继续居住此房屋。 B项:根据甲的遗嘱内容:再婚配偶丙有权在此房屋的北朝向小卧室居住至离世。甲只在这间房屋上给丙设立了居住权,故丁无权和丙共同居住此房屋。 C项:甲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无须征得乙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