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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先于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

B

C

D

正确答案 :A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由于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乙作为甲的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故A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戊作为二女儿的丈夫,在丧偶后,对岳父(母)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故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B项:丙是养子乙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甲的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的范围内,没有继承权。 C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来看,丁是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不在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内,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