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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丁四人对共有性质没有约定,题干中并没有说明其具有家庭关系,故其应当属于按份共有。对房屋的重大处分,应当经共有份额的2/3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来进行处分。举重以明轻,出租较处分行为为轻,当然可以为之。故本题答案为B。
A项: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管理行为,是对共有物保值、增值的行为;租赁行为会对标的物进行消耗。因此,出租不属于管理行为。
C项:出租行为不会使房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出租不属于处分行为。
D项: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出租行为并不属于改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