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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1.某学校刘老师在学校里开了一家超市。一天,学生王某和李某吃了在超市购买的辣条后,出现头晕、呕吐的现象,后被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在这起伤害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的是(   )。

A

刘老师

B

学校

C

王某和李某

D

王某和李某的家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吃了超市的食物引起中毒,责任在超市。刘老师开办超市是个人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所以,在这起伤害事故中,刘老师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