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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胡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的追赶,将一个小朋友撞倒,致使其受轻伤,胡某的行为属于( )。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意外事件

D

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胡某将小朋友撞倒是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的追赶,为了保护较大的社会利益,损害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属于紧急避险。故本题答案为D。 A、B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胡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C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胡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的追赶,将小朋友撞倒,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小朋友受伤害,但是为了躲避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因此不属于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