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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1.甲以自己的生产设备为抵押,先后向乙借款5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向银行借款20万元(已办理抵押登记),向丙借款10万元(已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因个人原因无法对以上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拍卖了甲的生产设备共计30万元。关于以上债权的实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按照乙、银行、丙的债权比例偿还

B

先偿还银行20万元,再偿还丙10万元

C

先偿还乙5万元,剩余款项按照银行和丙的债权比例偿还

D

先偿还乙5万元,再偿还银行20万元,最后偿还丙5万元

正确答案 :B

解析

【事考帮答案】B。考查法律-民法。《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器设备属于动产,乙、银行、丙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乙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和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故银行和丙优先于乙就生产设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银行的抵押登记时间先于丙。因此,生产设备拍卖所得的30万元,应先偿还银行的20万元,再偿还丙的10万元,故本题选B。